【教师考核工作须知】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客观反映学生学习成绩,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采用五九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95、90、85、80、75、70、65、55)记分。
2、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随堂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一般不宜采用一次考试的办法评定成绩。
3、学校对考查课不安排期末的考试时间。考查课的成绩应在该课程结束的当周由任课教师报教务部门。
4、考试成绩的评分一般按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80%,平时作业或实验成绩及平时测验成绩占20%计算。
5、成绩比例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讲清。在课程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将作业和实验成绩及平时测验成绩报教务部门审定。对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工作,教师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命题
1、已建立试题库的考试课,一律试题库组题办法组题。由教务人员抽签组题,试题一经抽出任何人不得改动。教研室派一名教师负责制卷(清样),并对试卷质量负责。
2、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考试,原则上应成立“命题小组”,该小组一般以2—3人为宜,其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小组还要负责制卷(清样),参与命题、制卷人员应对试题的保密负责,不得透露,不擅自离开工作地点,不会客、不写条子、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
命题应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小组”负责考试课程的命题及评卷工作,有题库的考试课程的评卷工作,教研室至少要派两名教师评卷,流水作业。
3、命题时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小组”中专人备齐必要的参考资料(如大纲、授课进度计划、教材、习题集、参考试卷等)及用具(如笔、格尺、计算器)等。应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命题。按规定要求将试题交教务部门指定人员。
4、试题要经过命题小组成员分工拟出,集体讨论审定。绝不允许采取—人出题,大家通过的做法。试题要符合大纲的要求,根据我校特点,确保试题达到相应的水平。
5、试题难度应适宜,区分度要高,覆盖面要广。一定要把握好及格线,试题的内容及范围要涉及到课程的主要部分(即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范围),尽量使每题小型化,适当增加题量,减小每题所占分数,难易要搭配合理,使考分拉开档次,呈合理正态型分布。试题应包括基本题占65—70分,一般题占20—25分,同时应有难度适当的综合分析题占10分左右。有实验课的课程要有10分左右的实验内容题(单没实验课的除外),以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计算题应尽量使计算简化,每套试题要有较多的客观性试题,减少主观性试题,减少单纯死记硬背的内容;杜绝出现偏题、怪题。以提高考试成绩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减少偶然性。
试题的叙述要准确、简练、严谨。不能一题多意,答案要唯一固定,对错应分明。
试题的顺序不一定按章节先后排列,应注意考生的心理因素,要尽量缓解考生入考时的紧张情绪,先易后难。
题量要适当(一般按一个半小时的考试时间命题),应使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
6、命题(制卷)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并确定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要准确、唯一。评分标准应是客观的固定的,分步题应分步给分。在命题结束时将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等一起交教务人员保管。
7、为缩短制卷的时间,命题小组应将试题按有关要求制成标准格式后,报教务部门后印制。
8、命题期间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命题地点。考试开考前15--20分钟,监考教师到相应教务部门领取试卷。在考试期间除应留一名命题教师在教师休息室等候以备解决考题可能出现的问题外,其余命题教师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命题地点。未经监考人员要求任何人(包括命题教师)都不得进入试场。
9、为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减少主观性,学院和各教研室的各课程应在短期内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建立健全试题库。
二、试卷的制做
1、“命题小组”(制卷人)应对试卷的正确性负责。试卷开印前,命题小组(制卷人)应认真核实校对,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开印,避免到试场改错。
2、试卷印刷人员按教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印刷试卷,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印卷人员要按规定数量印卷并对试卷的印刷质量和试题的保密性负责。
3、印好后的试卷由教务人员验收,并进行分卷、装订、按试场考生人数分装密封、登记。教务人员要对分装的准确性负责,每试场应有两份备用试卷,不允许出现漏装、错装、多装现象。
4、试卷印刷、分装完毕后,印卷人员将用后的作废试卷及相关物品及时销毁或妥善处理,严防失密。
5、制卷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责任心,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听从指挥。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要认真登记进出工作地点的时间,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做到:不擅自离开工作地点,不会客,不写条子,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题内容。
三、考试
1、在教务处的统一指导下,由主考单位分别组织各自学院学生考试工作。主考单位在停课复习的前两周应将本学期的考试课程、时间安排发至各班。
2、考试前两周各主考单位分别将考试课程、班级、考试时间及所需各教研室等监考教师人数发至各教研室,各教研室在考试前一周将监考教师名单报各主考单位,由各主考单位统一编排“考试安排表”发至各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将“考试安排表”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和督导室。
3、考试应设标准试场,每试场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30人,要拉单桌,桌堂朝前,每试场派监考2人。监考人员要负责考场环境, (桌面、黑板、墙面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清除掉)。
四、监考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主考单位报到,考前10分钟进入试场,对试场进行检查清理,书包、教材及有关资料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2、监考人员应对考生临时按学号安排座位,并向考生宣讲考试纪律,当众拆封试卷,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后应认真核对考生所填《考场记录表》、学生证、试卷姓名等是否一致。
3、监考人员要按学校规定认真监考,不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不准吸烟,不看书报、不抄试卷、不答试卷、不谈笑、(不打手机、不看手机、)不向学生讲解试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答题对错,不得将试卷传出试场。当考生对因试卷印刷不清而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予当众答复。
4、对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该生试卷作废,成绩记0分,须在试卷上标写“作弊”字样并签字。将作弊情节、处理意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送卷时向主考单位的考务人员说明情况。
5、监考人员既要严格监考,又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身体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流动监考。
6、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监考人员按《考场记录表》顺序依次收卷及草稿纸,经验查清点无误后,应将试卷、《考场记录表》、剩余试卷草稿纸等一起交主考单位。经教务人员验收同意后方可离岗,试卷由主考单位教务人员装订成册保存。
7、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本试场。
8、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9、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10、主考单位应设流动监考或教务人员值班。要求监考和巡考教师佩带标志牌。
五、评卷
1、评卷由“命题小组”成员或专门批卷人员承担,评卷人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要树立高度的责任确,做到一丝不苟,公正准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评卷,评卷情况不准外传。在非评卷时间,试卷一律由主考单位专人统一保管。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评卷采用分题专批,流水作业,遇有疑难问题时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4、为了备查,试卷每题的评卷人要在每本试卷的封皮上签名或盖章,试卷上的分数若有更改(包括小分),更改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5、评卷入要爱护试卷,做到完整无损。评卷时不得拆封试卷。发如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别情况,应及时交教务人员处理。
6、试卷评完后,评卷人员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查人应对试卷评定结果负责,确认无错判、漏判后在教务人员主持下拆卷合分(试卷一经拆封,何任人都无权改分)并登录教务系统录入成绩,打印一份成绩报告表,两份书面成绩报告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后,将试卷及成绩报告表一并交教务人员复查、保管。
7、评卷工作主考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成绩查询
学生可登录校园网查询成绩。
七、交卷
成绩一经提交一般不再查卷,如遇特殊情况应由该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向教务部门提出。经同意后会同有关人员处理,凡属给分宽严情况一律不得更改成绩。但确属漏批、错批、合分错误等需要更改成绩时,应请示主管校长审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律不给学生查看试卷。
八、补考、缓考
上述规则也适用于各种情况下的补考、缓考,凡需补考、缓考的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处理。补考、缓考时间安排,由主考单位在校历最后一周的周末下午以书面形式向师生公布。
九、奖励与违纪处理
凡违犯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主动检举各种违纪现象和违纪人员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以精神或物资奖励。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监考教师须知】
一、监考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报到,考前10分钟进入试场。对试场进行检查清理,书包、教材及有关资料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学生要拉单桌,桌堂朝前。监考人员要清理考场环境(桌面、黑板、墙面等与考试有关有字迹清除掉)。
2、监考人员应对考生宣讲考试纪律。当众拆封试卷,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后应认真核对考生所填《考场记录表》、学生证、试卷姓名等是否一致。
3、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不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不准吸烟,不看书报、不抄试卷、不答试卷、不谈笑、不向学生讲解试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答题对错,不得将试卷传出试场。
4、对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该生试卷作废,成绩记0分,并须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后签字。将作弊情节、处理意见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在考试结束送卷时向主考单位的考务人员说明情况。
5、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即令考生停止答卷,要求学生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监考教师将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将试卷、《考试记录表》、剩余试卷、草稿纸等一起交主考单位,经教务人员验收同意后方可离开。
6、主考单位应设流动监考或教务人员值班。要求监考和巡考教师佩带标志牌。
二、表扬与批评
对主动检举监考工作中各种违纪现象和违纪人员者,情况属实,学校将视情况给与通报表扬。
监考人员要对所监试场的秩序负责。凡因不认真负责,考场纪律混乱、事后查清该试场有作弊情况而未被监考人员发现的将全校通报批评,在全学院大会上检讨。
本文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